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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程师范学院

各类人员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聘后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促进学科建设,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聘用上岗的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强化目标管理,明确量化考核指标,重视工作业绩,实施分级管理考核,奖优罚劣,考核同分配挂钩,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

第四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注重实际的原则。

 

第二章制定工作目标

第五条工作目标分类。

工作目标按照专任教师、实训实验人员、科研人员、图书资料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人员、科员办事员和工勤人员不同类型分别制定。

第六条 年度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于年初制定。

第七条制定年度工作目标的原则和范围:依据岗位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学院党政工作年度计划及工作目标基本要求制定。各职能处室工作目标包括:处室分管工作、工作作风转变、文明处室建设、特色建设、党建工作、宣传工作、廉政建设及工作创新。各系(部)工作目标包括:学科建设、教学工作、科研工作、队伍建设、学生工作、行政工作、党建工作、宣传工作、廉政建设、工会工作、共青团工作及其创新。学院对部门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基本要求,各部门根据要求制定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个人年度工作目标根据三年任期目标要求和部门工作计划制定。年度工作目标要实事求是,做到科学、规范、可操作,能量化的要量化,以便于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及全体教职工均要填写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工作目标责任书实施分级管理,部门及初级干部的工作目标要经主管院领导审定批准,个人的工作目标要经部门负责人审定。部门及处级干部的工作目标应向本部门全体工作人员汇报,其他工作人员须在所在处、科级单位范围汇报。同时学院要组织听取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就本部门工作目标的汇报。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和遵守劳动纪律、出勤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情况,取得成果的水平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执行廉政规范的情况。

第十条考核标准应以聘用合同制定的工作目标及年度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为基本依据。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力求量化。对不同专业、不同职务和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十一条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成绩突出。

称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但责任心不强,完成工作任务较一般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标准。

优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称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称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但责任心不强,完成工作任务一般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组织纪律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十四条工勤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突出。

称职: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政治思想表现一般,组织纪律、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一般,忽视劳动安全,造成一定失误,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不称职: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责任事故。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工作人员总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

 

第四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六条考核应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年度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七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学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录,主管领导负责检查。学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单位统一组织,一般在学期末次年年初和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聘期考核与当时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第十八条学期、年度、聘期考核的程序。

一、学期考核

学期考核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末进行。学期考核只进行个人总结,领导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等。

二、年度考核程序

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主管领导在民主测评、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及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4.向党委常委会汇报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结果;

5.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分院、系两级负责,处级干部由学院组织考核,其他人员由其所在部门进行考核。

三、聘期考核

重点考核三年任期目标,考核程序参照年度考核进行,考核结果作为下次聘用基本条件。

第十九条在年度或聘期考核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一、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见习)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二、当年病事假累计6个月以上或出国(境)探亲6个月以上的,不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因工(公)致伤的工作人员,治疗、恢复时间超过6个月的免予考核,依据其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等次。

三、由单位派出或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进修的工作人员,主要依据学习、培训、进修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四、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有挂职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或挂职结束的当年,由挂职单位介绍挂职情况,由我院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五、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第二年按正常对待;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受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时依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转发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津党组发[1998]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条 对年度或聘期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也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60日内申请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复核的,考核组织应在受到申请书后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二十一条年度或聘期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考核要与分配挂钩。被评为优秀和称职的教职工,将按有关规定发放津贴,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由部门负责发放;被评为基本称职的人员扣发全年院津贴的20%;被评为不称职人员,扣发全年院津贴并调离本岗位。

第二十三条学院对部门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实施整体考核。对于出色完成工作目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未完成工作目标的部门,酌情扣发部门津贴。

第二十四条对未能完成工作目标或工作出现失误者,根据情况扣发院津贴。

一、工作出现严重失误,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扣发5~20%的院津贴;

二、出现严重教学事故,在学生中造成极坏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扣发5~20%的院津贴;

三、不能按时出勤,工作拖拉,完成任务差,迟到早退,旷工,出勤不出力,视情况扣发2-10%院津贴;

四、违犯国家法律和治安条例,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扣发10~100%院津贴;

五、因同一原因扣发院津贴的取其高线,不累计计算;

六、扣款超过院津贴10%部分,在下一年度院津贴中扣发;

七、扣发的院津贴归被扣人所在单位,由单位支配使用。

第二十五条被评为基本称职的人员,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和职称,不安排其专业培训。

 

第六章组织领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学院成立由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组织部、人事处、纪检、院办公室负责人参加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考核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我院年度和聘期考核实施办法,负责各单位工作目标汇总并下达指标分解。

2.审核各基层部门考核结果,提出拟确定考核等次意见。

3.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复核申请。

各部门成立由院党政负责人参加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考核工作。组织部、人事处在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院具体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严肃考核工作纪律。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秉公办事、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伺机报复,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对于违反考核纪律者,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附件:

机关职能处室年度工作目标基本要求

系(部)年度工作目标基本要求

处级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基本要求

教师、实训、实验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工作目标基本要求

管理人员年度工作目标基本要求

工人年度工作目标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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