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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程师范学院

各类人员聘用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落实我院第一次党代会提出的“两步走”发展战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突出学院办学特色的人事管理制度,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高能低、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办事、公开公正、平等自愿。

(二)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三)实行人员分类管理,院、系两级聘用,逐步扩大基层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三、聘用范围

全院在编的各类人员及向社会招聘的人员。

院级领导的任用方式,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条 聘用的组织、方式及程序

岗位聘用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严格依照岗位设置、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待遇,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聘用。着重考查近三年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业绩。

一、组织领导

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成立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人员聘用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人员聘用的日常工作。

各系、部、馆根据学院人员聘用工作要求,成立本部门聘用工作小组。由系、部、馆党政领导、教代会代表及教师代表等3-9人组成;机关处、室聘用工作由部门领导负责。

为加强对院内聘用工作的监督,聘用期间,成立聘用工作监督审查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的投诉和申诉(投诉和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领导审批。

二、聘用方式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由学院聘用。

(二)“副教授一”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由系、部进行初审,将推荐名单报院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处级干部按 “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处级干部聘用工作实施方案”(津党组发[2005]4号)执行。

(四)科级干部聘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人员由学院委托各系、部、馆、处、室进行聘用,将聘用结果报院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三、聘用程序

(一)确定岗位

1.院聘用岗位由院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

2.各系、部、馆、处室聘用岗位由相应系、部、馆聘用工作小组或处、室领导,依据学院下达给各部门的编制数确定,并制定、完善各类人员岗位职责,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二)公布岗位

公布聘用岗位的设置方案、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

(三)个人申报

应聘人员根据我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文件之三的聘用条件如实填写《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应聘岗位报名表》,并同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包括本人基本情况、近三年来具有代表性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成果材料,提交材料必须真实,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聘用资格。

(四)资格审查

由各部门聘用小组或处、室领导按照聘用条件对应聘申请人进行初审,同时公示其成果材料,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后,确定拟聘名单。

(五)竞聘演讲

应聘人员根据各类人员三年任期目标要求,对照自己拟聘岗位的三年任期目标进行每年的任务分解,制定完成年度任务的具体措施,以竞聘演讲的方式向聘用工作小组汇报。

对于没有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各类人员,依照年度考核办法进行处罚;没有完成三年任期目标任务的各类人员,取消其下一次竞聘同级岗位的资格,参加下一级的岗位聘用;对于在三年任期中能够完成上一级岗位业绩要求的人员,在三年聘期考核时,按上一级津贴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六)公示

各部门聘用工作小组或处、室领导根据应聘人员的竞聘演讲,经集体讨论或部门领导确定聘用人员,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后,将确定聘用的人员名单、应聘材料及考评意见报院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由学院聘用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根据其竞聘演讲,系、部、馆聘用工作小组或处、室领导填写推荐意见,院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院进行公示。

(七)聘用

对公示期满,无争议的人员,由院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公布各类人员聘用结果。

(八)签约

院法定代表人与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正处级干部签订合同;

院法定代表人委托各部门主要领导与其他各类聘用人员签订合同。

第三条 聘用合同

一、合同订立

(一)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关系,应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个人档案存入一份。

(三)聘期: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一般三年为一聘期。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四)新来校工作未有高校教学经历的人员,必须实行岗前培训,培训期为6-12个月;初次就业大学生,见习期为12个月。

二、合同履行和变更

(一)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聘用单位法人代表发生变更的,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二)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及院内津贴发放的依据。有关考核的详细情况见我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文件之五。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原订立聘用合同的程序变更聘用合同,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履行合同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因岗位变动需要可以变更聘用合同。

三、合同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双方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的;

(三)受聘人退休、退职的;

(四)受聘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聘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在原聘用合同期满前15天内办理续订手续。

四、合同解除

聘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一)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公派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院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

6.见习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1.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聘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或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未经学院同意,私自将职务发明或成果对外转让的。

(三)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不含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3.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伤残的;

4.患有职业病的;

5.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四)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然后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是否解除。

对拟解聘的各类人员均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五、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人事争议处理

学院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下设在工会,由工会代表、职工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依法调解人事争议;检查、督促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宣传、解释人事政策法规。调解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调解意见,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期满,当事人双方未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其他规定

一、未聘和拒聘

(一)未聘

因各种原因未被聘用的聘余人员,进入学院人才交流中心。

(二)拒聘

凡不接受本单位聘用的属拒聘人员。但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拒聘:

1.本人主持承担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学院重点工程、产品研发尚未完成规定任务的;

2.来院工作,服务期未满的(含引进人才)。

(三)对拒聘人员,自拒聘下月起停放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还学院分配的住房或购房补贴、培训费和违约金,不再享受学院承担的各类保险。限期三个月内办理辞职手续或调离学院,逾期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岗位津贴的发放按有关文件执行。

三、对未聘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实行提前退休。

(一)干部

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工龄满25年。

(二)工人

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工龄满25年。

第五条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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